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被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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