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黃雅韵 被上訴人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傳威 被上訴人祥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上訴人 陳英傑 即宇藤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8,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