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原告 柯翔瀚
劉育人 劉璟宏 楊竣富 張家榕
張金鳳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劉陽明 律師被告 安世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陳柏嘉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