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黃日隆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中││中│││中││││逃│期││部││部│台││部│台│││亡│徒│72│軍││軍│0│35│軍│0│44││罪│刑││檢││法│判6││法│判6││││捌││署││院│││院│││││月││││││││││├──┼──┼────┼──┼─────┼─┼───┼────┼─┼───┼────┤││有││台│1│台│││台││││竊│期│7│中│3│中│上5││中│上5│││盜│徒│至│地│偵6│高│0│9│高│0│6││罪│刑││檢│2│分│易2││分│易2││││伍││署│2│院│1││院│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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