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年度執緝字第三五七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級│有壹││彰│等│彰│││彰│││││品制施毒│期年│2初│化│毒1│化│7││化│7││7執8││危條用品│徒肆│至│地│7│地│訴5│8│地│訴5│1│執6(5)││害例第︶│刑月│53│檢│偵0│院│5││院│5││6緝3││一│││署│2││││││││├────┼───┼────┼──┼─────┼─┼───┼────┼─┼───┼────┼────────┤│毒防︵級│有捌││彰│等│彰│││彰│││││品制施毒│期月│2初│化│毒1│化│7││化│7││7執8││危條用品│徒│至│地│7│地│訴5│8│地│訴5│1│執6(5)││害例第︶│刑│53│檢│偵0│院│5││院│5││6緝3││二│││署│2││││││││├────┼───┼────┼──┼─────┼─┼───┼────┼─┼───┼────┼────────┤│竊│有十││彰│9│台│9││台│9││8│││期月││化│2│中│上5││中│上5││4執8│││徒│4│地│偵5│高│9│2│高│9│2│執0(5)││盜│刑││檢│3│分│易2││分│易2││1緝3│││││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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