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曾琳祺
被   告 巨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
額自同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訴外人 郭瑞立 背書轉讓如
附表所示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420,000元,詎原告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
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20,00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同附表所
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原向郭瑞立承租高雄市○○區○○路0段
000000號土地,系爭支票是供以給付租金之用。惟被告因財
務上周轉不靈已辦理停業,支付租金之系爭支票因遭退票,
致郭瑞立向法院提告,申請查封廠房,拍賣廠房辦公室等相
關設備。嗣後郭瑞立表示願承接被告所有廠房之天車基座大
樑及相關設備,並同意與被告所有債務一筆勾消,並當場支
付75,000元給被告補貼購買上述天車大樑設備,雙方於當場
立切結書,郭瑞立並允諾將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寄回給被
告,然事後郭瑞立一直藉故未將系爭支票寄回等情。是被告
與郭瑞立間已無任何債權債務之關係,被告與原告亦無任何
借貸業務上往來,而原告怎會同意已遭拒絕往來之系爭支票
借貸予郭瑞立,故原告所指債權是否合法,令人存疑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
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確
為被告所簽發,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8頁),是依
上開規定,被告自應系爭支票上所載文義負擔保支票支付責
任。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萬元,
及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
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
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
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1612號判決參照)。查
原告係因郭瑞立向原告辦理借貸並由其以背書轉讓方式取得
系爭支票乙情,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至58頁),兩造間並非系爭
支票之直接前後手,況依上開放款借據顯示郭瑞立乃於103
年8月26日以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依被告所述情節,當時
被告與郭瑞立尚無租約糾紛,即令被告與郭瑞立就渠等間租
賃契約之履行尚有糾紛,被告亦不得以之對抗原告。又被告
並未舉證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乃出於惡意,是依上開說明,被
告亦不得以伊與郭瑞立之前開契約糾紛等事由對抗原告,是
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萬
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同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威志
附表
┌──┬─────┬───────┬──────┬─────┬────┬────────┐
│編號│票號│發票日/提示日│發票人/背書│票面金額│付款人│利息之計算│
││││人│(新臺幣)│││
├──┼─────┼───────┼──────┼─────┼────┼────────┤
│1│GB0000000│105年10月25日│巨淵企業有限│140,000元│第一銀行│自105年10月25日│
│││105年10月25日│公司/郭瑞立││灣內分行│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2│GB0000000│105年11月25日│巨淵企業有限│140,000元│第一銀行│自105年11月25日│
│││105年11月25日│公司/郭瑞立││灣內分行│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3│GB0000000│105年12月25日│巨淵企業有限│140,000元│第一銀行│自105年12月25日│
│││105年12月25日│公司/郭瑞立││灣內分行│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4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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