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65號
原 告 世達斐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明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進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進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2,7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