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許耀鑫
被 告 王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依煌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3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