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李宏成
被 告 曾坤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