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廖淑真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廖淑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廖淑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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