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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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09號
原   告  張定俠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國欽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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