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伽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7
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55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伽綺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叄仟貳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7月10日下午3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302。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下同)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佐藤大輔 之證述。
(四)扣案3、2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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