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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