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0號被告 莊福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粉六包,經鑑定結果係屬海洛因無訛(合計淨重一‧一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