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469號
法定代理人 洪振昌
訴訟代理人 蘇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宥憲 間給付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