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469號

原告新北市玉皇太子慈善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洪振昌

訴訟代理人 蘇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宥憲 間給付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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