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丞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9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其繳回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99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繳回之3000元為犯罪所得,業據其於偵查時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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