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原告 張琦鈞

被告 馬維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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