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訴字第3號
原告 蔣鈞 兼
被告 鄧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起訴應繳納裁判費。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然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7月2日送達)、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