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 曾盈蒼 即盈安消防工程行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4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340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雖就本件上訴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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