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孝暉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將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通知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孝暉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將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通知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