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劉儼漢 被告 陳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萬40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29日送達原告等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