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代表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朱仙莉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環署訴字第10200374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9月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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