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宇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宇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温宇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刑││││期││期│├───┼──┼────┼───────┼─────┼───┼────┼───┤│販賣第│有期│102年3│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103年│最高法院│103年││ㄧ級毒│徒刑│月29日│院檢察署102年│院102年度│2月11│103年度│4月17││品未遂│12年││度偵字第7110號│上訴字第│日│台上字第│日││││││3390號││1240號││├───┼──┼────┼───────┼─────┼───┼────┼───┤│施用第│有期│102年3│臺灣新北地方法│本院102年│103年│同前│103年││ㄧ級毒│徒刑│月29日採│院檢察署102年│度訴字第│3月14││4月1││品│1年│尿前回溯│度毒偵字第4596│1613號│日││日││││26小時內│號││││││││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