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78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林資敏

被告 王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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