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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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春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所為之99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