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偉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偉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溫偉斌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2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因上開2案件所處之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2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於民國98年4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月、1年9月、4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0年
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8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8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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