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司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