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志偉
       李志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志偉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訴請確認相對人等間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3年
1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
請求相對人李志平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等語。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於新北市蘆洲區,屬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為俾利證據調查之便利,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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