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25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潘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