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沈彥任
徐文雄
被 告 周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叁佰
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