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雷輝榮雷文中雷佳麗雷佳玲 以及雷輝
宗間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雷輝榮自民國93年間起向
聲請人申辦貸款為消費借貸使用,現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
償。經查相對人雷輝榮等人名下因繼承所有之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
狀態,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雷輝榮財產之執
行,為實現債權,既然各公同共有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
議,聲請人基於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分
割遺產調解,請求系爭土地變價分割並按相對人等之應繼分
比例分配,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雷輝榮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
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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