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良華余冠毅 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良華尚積欠聲請人通信貸款、
信用卡產品之債務未清償。查相對人余冠毅於民國103年2
月14日購入坐落在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上的同區段1181建號建物(門牌為高雄市○○區○○○
路○○○巷○號,下稱系爭建物),惟系爭建物買賣當時相對
人余冠毅年僅20餘歲,應無資力出資購買,足見系爭不動產
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吳良華,其為逃避聲請人之債權追索而借
名登記予相對人余冠毅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
第767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良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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