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輝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6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