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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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4號

聲請人 陳意明

相對人 陳勢雄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於本院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一二二號監護宣告事件為

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就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款,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為提領、匯出、轉帳、動支、結清或其他處分之行為。

禁止相對人於本院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一二二號監護宣告事件為

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就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為任何之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設有規定。另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㈠相對人初係於民國107年間中風,但仍具辨別事理之能力,而於109年8月7日作成代筆遺囑並經公證人予以認證。然相對人又於111年11月30日確診新冠病毒,身心狀況急轉直下,業已喪失辨事及溝通之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乃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12號受理在案。

  ㈡詎聲請人之二哥即相對人次子 陳意恬 竟利用與相對人同住之機會,趁相對人無法辨別事理,唆使相對人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並以代理人身分收受買受人所交付之簽約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新光商銀本行支票,且迄今未見陳意恬說明簽約款及後續其他價款之去向。

  ㈢然則,相對人目前生活無虞,尚無資金需求,欠缺出售土地之動機,而上開土地買賣價金總額高達11,471,421元,殊難想像何以相對人須為此交易;況且,依相對人所為代筆遺囑之內容,上開土地原預定由因小兒麻痺致生活不能自理之相對人長子 陳意忻 單獨繼承,以保障其生活,且該土地乃是由陳意忻所能繼承之唯一不動產,相對人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不動產,但依其遺囑內容,各該不動產皆係由聲請人與陳意恬繼承各2分之1,陳意忻則未能繼承。此外,因陳意忻患有小兒麻痺,相對人特意於其代筆遺囑中囑咐「待相對人百年後,由陳意恬、陳意明二人,共同負擔對陳意忻之照顧義務」,可見相對人照料陳意忻之意願,則縱假設相對人真有資金需求,然其既有其他不動產可供變現,斷無將陳意忻所能繼承之唯一不動產出售,致使陳意忻毫無財產可供依憑之理,上開買賣契約是否為其有意識下之表示已非無疑。

  ㈣茲上開土地遭變賣並辦畢移轉登記,已成定局,然其價金去向不明,為免聲請監護宣告期間,相對人對外作成非真意之意思表示,或遭誘騙處分不動產、領取存款,致相對人遭受損害,同時損及聲請人與其他兄弟之利益,足認確有禁止相對人處分其財產之必要,為此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諸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狀影本、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王道光 事務所109年度屏院民認光字第0238號認證書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翻拍照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22號家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準此,本院既已受理對相對人之監護宣告聲請,為保存相對人之財產,避免非出於其意之處分行為發生,以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揆諸前揭規定,因認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有必要禁止相對人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一: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明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221.6

全部

0

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332.1

全部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60.82

3分之1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60.76

00000分之3530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88.6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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