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弼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 昱伶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未有標的價額核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