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伯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世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
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