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呂宗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智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審附民
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並附證據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所謂「訴
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
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
效力之範圍。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08年度審簡字第2068號傷害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本息,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請求給付
之130,000元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本件原告請求之原
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
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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