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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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5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林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蔣亦頡 與相對人林素玲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2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3月19日至143年3月1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素玲。嗣相對人林素玲與債務人 蔣亦頡人 於⑴93年3月25日⑵93年3月25日⑶93年3月25日⑷93年4月9日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⑴借款620,000元⑵借款2,070,000元⑶借款110,000元⑷申辦額度250,000元之現金卡,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3年3月25日⑵107年3月25日⑶108年3月2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後自101年1月1日起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並於101年2月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⑴102年9月25日⑵102年9月25日⑶102年9月25日⑷97年9月18日起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041,80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2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3件、現金卡申請書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雖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⑴620,000元⑵2,070,000元⑶110,000元,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迄今僅積欠聲請人本金880,000元,且對現金卡剩餘金額209,456元及利息未作擔保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 錦村 ││77│建│1269│109/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674│臺中市北區錦村│鋼筋混凝土造12層│12層:76.97│陽台:9.3│全部││││段77地號││合計:76.97│││││├───────┤│││││││臺中市北區東光││││││││路398之1號12樓│││││├─┴───┴───────┴────────┴──────┴─────┴────┤│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15680建號面積:260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5/10000││錦村段15681建號面積:61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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