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李 智瑋 債務人 李順 源債務人 何婞榕
一、債務人何婞榕、 李智瑋 、 李順源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智瑋前就讀達德商工及中州技術學院及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順源、何婞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合計借款本金296,08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智瑋自民國102年9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96,08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李順源、何婞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251│智瑋、李順│8月25日起││八三│││元│源││││├──┼───┼─────┼──────┼──────┼───────┤│002│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251│智瑋、李順│8月25日起││八三│││元│源││││├──┼───┼─────┼──────┼──────┼───────┤│003│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247│智瑋、李順│8月25日起││八三│││元│源││││├──┼───┼─────┼──────┼──────┼───────┤│004│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247│智瑋、李順│8月25日起││八三│││元│源││││├──┼───┼─────┼──────┼──────┼───────┤│005│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261│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06│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895│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07│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0894│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08│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0431│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09│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431│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10│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894│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011│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3279│順源│8月25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51│智瑋、李順│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51│智瑋、李順│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47│智瑋、李順│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何婞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47│智瑋、李順│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61│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95│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894│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431│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31│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94│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1│新臺幣│李智瑋、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279│順源│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