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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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5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2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731068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16日下午4時。
(二)地點:臺北市○○○路○段○○○號總統府前。
(三)行為:攜帶骨灰罈在大聲呼「共匪式審判」、「母子冤死
」、「滅門慘案」、「兩條人命」等口號,滋擾公共場所
,經移送機關介壽路派出所員警 林俊燁 口頭制止請被移送
人離開上開地點,被移人不願停止反加大音量繼續滋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林俊燁職務報告。
(三)有現場光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調查筆錄附卷
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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