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
原 告 志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