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
原   告 志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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