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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