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訴人 李明俊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李清德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 李水瀨
李水清 李明哲 李明新 李文重 李金燦 李承駿 李進亮 李奇令 李文彥 李文治 李明進 李明宗 李明舜 李金明 李水治 李昭德 李進祥 李忠縉 黃絹 李宏典 李宏茂 李政輝 李政和 李進義 李徐彩孌 李星龍 李奇典 李政勳 張鳳珍 李明村 李明祿 李啟煌 李文炳 李建賢 李俊堯 李正陽張秀鑾 李添仁 李宗儒曾 李月霞 李政璁 李月珍 黃玟樺 黃鈴雅 陳瓏仁 陳姿樺 陳薏卉 李奕呈 李昱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春霞 被上訴人 黃盟堯
李正偉 李玟玲
參加人 朱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66,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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