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A選任辯護人鄭懷君律師
文聞律師 周奇杉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ANDREAS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ANDREA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業據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在案。被告甲○○○○ANDREAS在台無固定住居所,為其自承明確,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上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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