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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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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