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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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丁○○、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丙○○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