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AND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周奇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ANDREAS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7日,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ANDREA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94年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94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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