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00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二○○三)浦民一初字第一六三○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結婚,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經大陸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期兩地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理由,而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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