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0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豊
蘇清盈上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 律師
徐文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蘇清盈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及附表十編號78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參仟萬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蘇清盈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附表十編號78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參仟萬元沒收」之部分,顯分別係「Z000000000號」,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