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2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859、8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伍點 伍陸玖 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威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859、898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5.5691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在新北市○○區○○街○○○號8樓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9包,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104年11月21日,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5包,該甲基安非他命9包、15包,各經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前總淨重3.2830公克;驗餘總淨重3.28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驗前總淨重2.2870公克;驗餘總淨重2.2867公克);嗣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
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2日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6859、89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5年2月
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24包(驗餘總淨重5.5691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